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更(四)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