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智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智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上易字第1號上訴人アルプス電氣株式會社(日商阿爾普士電器股份有
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簡秀如 律師 郭家君 律師被上訴人崢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號兼法定代理乙○○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6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呂淑玲法官王淇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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