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163號01被告VAINOHA02被告EDWARDY
S.C.A03被告IVYTAK
06U.04被告GERALDV
CA9105被告ANDREWC06被告WESLEYA
營業所)07被告FRANCISC
CA9108被告PAULA.
U.S.A09被告JEROLDA
117U10被告DAVIDV.
U.S.A11被告C.BERNA
4U.S12被告甲○○13被告乙○
,WA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