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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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5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聖淵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聖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聖淵因詐欺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
3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1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入監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8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41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2月2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2月1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綜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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