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5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于柔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于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于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8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839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于柔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六月、六月、三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七月、三月、三月、六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八月、四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四月、七月、四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6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於103年2月12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罪刑(其中保外待產日數546日),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9年12月2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2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9月30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8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8399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恬安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