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事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事聲字第125號聲明人 蔡宗坤 以上聲明人與相對人 陳英美 間聲明異議事件,聲明人於民國104年3月23日提出民事異議狀,對本院司法事務官104年度司聲字第125號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惟聲明人於異議狀內並未敘明對於司法事務官終局處分異議之理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