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06號聲請人 陳何素梅 代理人 張晉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11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怡眞┌──────────────────────────────────────────┐│可轉讓定期存單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1172號│├──┬────────┬─────────────┬─────┬──────┬───┤│編號│發行銀行│存單起訖日期│存單金額│存單號碼│備考│││││(新臺幣)│││├──┼────────┼─────────────┼─────┼──────┼───┤│0001│臺灣銀行樹林分行│97年4月18日至97年7月18日│1,000,000│000000000000││││││元│││├──┼────────┼─────────────┼─────┼──────┼───┤│0002│臺灣銀行樹林分行│97年4月18日至97年7月18日│1,000,000│00000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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