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簡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苗簡字第492號反訴原告甲○○
丁○○
丙○反訴被告乙○○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