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簡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苗簡字第131號上訴人甲○○
號被上訴人丁○○
戊○○丙○○
號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度苗簡字第131號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