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38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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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3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3858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請求標的金額為叁拾壹萬元抑叁拾壹元?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書記官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