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553號原告 吳惠珠 被告 楊詠智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7年4月21日協議離婚,並簽訂離婚協議書,茲以被告未按期履行離婚協議給付贍養費,提起本訴。核原告所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之給付事件應屬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5項第1款規定,應由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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