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五一號
原告彰化縣大城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 許德性 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九月十一日邀同被告乙○○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前述借款未攤還本金,僅繳利息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其餘本金及利息均未清償。依約定書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茲查,原告起訴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二百萬元,及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八計算之利息,業經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為認諾,爰依首揭規定,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本件係本於被告之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及宣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游文科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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