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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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保險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字第33號原告 韓希英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 律師訴訟代理人 池泰毅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5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原告繳納之裁判費尚不足8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