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債務人乙○○代理人甲○○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件:
(一)請提出自民國98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收入(含各類津貼、獎金、佣金、加班費、補助款)證明,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
(二)陳報93年1月至95年8月夜市擺攤收入情形,該收入有無申報綜合所得稅。
(三)聲請人應向最大債權銀行--即聯邦商業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並將協商結論(即協商後應繳協商總金額、每月應負擔之金額、利率、期數)呈報法院,以供審酌更生要件之參考。
(四)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及債權人清冊。
(五)聲請人於聲請時更生時表示,除債權銀行外,另有為母親擔任保證人之保證債務(元大商業銀行董振茂 ),請檢附相關資料,並陳報與元大商業銀行、董振茂債權成立之情形(含借款日期、債權金額、債權種類、利率、繳款情形及目前債權餘額)。
(六)聲請人於聲請更生時表示,扶養母親 黃陳阿粉 之義務人有三人,請提出該三人之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