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之協商成立證明文件,並 陳明 償還金額、次數、毀諾時間,及釋明如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
二、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三、陳報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債權數額為何,及目前財產遭強制執行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提出聲請人本人97、98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9年1月至7月之薪資證明文件(如薪資單或存摺影本)。
五、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
六、提出聲請人每月各項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其證明文件影本(含水、電、瓦斯、手機費用等之繳款單)。
七、提出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八、提出受扶養人 楊阿庚 、 楊陳麗花 97、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九、提出聲請人本人及直系血親、旁系血親之親屬關係系統表,並陳明其餘兄弟姊妹對受扶養人楊阿庚、楊陳麗花之扶養情形,及所各負擔之每月扶養數額為何。
十、提出租賃契約書及按期繳納房租之證明文件影本。
十一、釋明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項「必要支出」所列保險費之契約種類(如:癌症險、醫療險或壽險),及分別所繳之保費為多少,及其等對維持基本生活是否有必要性,並陳明如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各為何。
十二、陳明所擬之清償債務計畫為何(即更生方案)。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