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1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中文金額格式轉換■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被告前經本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萬元,由具保人、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心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