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4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執聲字第2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再按刑法上所謂之違禁物,係指在法令上禁止個人擅自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之物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臺非字第261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413號判處免訴確定,此有本院94年度易字第1413號刑事判決1份在卷足稽。而扣案之機臺(均含IC板)6臺、代幣168枚,並非法令上禁止個人擅自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之物,非違禁物,聲請人聲請依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沒收,與法未合,聲請人聲請,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