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76條第1款規定,於民國94年9月1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2月14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書記官蘇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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