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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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70號原告 黃嘉萍 被告 胡正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弄○○號00樓建物(含車位2個)及其下坐落之土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結果,自105年10月起至106年10月止,共有11筆交易資料,而與系爭不動產(含車位)相鄰之不動產交易實價每平方公尺約為新臺幣(下同)19萬40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7,239萬80元【計算式:(207.9+172.3)×190,400×=72,390,0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收第一審裁判費64萬9,
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