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34號原告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66,3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53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6,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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