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395號原告 林心淳 被告 劉紹淵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20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孟皇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