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76號聲請人即被告 謝鎮隆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案件(106年度訴字第244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謝鎮隆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
6年9月19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0月27日裁定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惟因聲請人無法提出保證金,仍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又聲請人所涉前開搶奪案件,業經本院於106年10月26日以106年度訴字第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聲請人提起上訴,已於106年11月22日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070號案件審理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聲請人已非本院羈押中之被告,本院無從再對其為准否停止羈押之裁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