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337號債權人吉優特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書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千禧新城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二、提出債務人之公寓大廈組織報備證明。
三、提出最近一期選任主委之會議紀錄及該主委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