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61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錦屏 等間請求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
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3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55萬1,784元(見原告104年7月9日聲請狀,本院於同年月13日
收狀),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之3,530元,尚應
補繳2,530元(計算式:6,060-3,530=2,530),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