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19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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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91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奇正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叁仟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