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小字第26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楊文弼
被 告 曹台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零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貳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貳仟零叁拾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仟貳佰陸拾叁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