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23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23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傳斌
法定代理人  黃春蘭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
訴訟代理人  吳弘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
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民
國104年5月28日送達上訴人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莊書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許博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