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784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債務人 張僑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玖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4,923元│105年12月10日│5%││├──┼────────────┼───────────┼───────────┼───────────┤│002│44,232元│106年12月13日│5%││└──┴────────────┴───────────┴───────────┴───────────┘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