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17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佩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9萬5,3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