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578號
原   告 晶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子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信銘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
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