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二號聲明人 楊政儒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0年七月七日第三審判決(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七四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楊政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一00年七月七日,以其第三審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予以駁回(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七四號)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永茂
法官蘇振堂法官林立華法官蔡國在法官陳春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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