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原小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花原小字第1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霖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張令宜
       曾光彬
被   告  謝貴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移轉管轄
前來(107年度竹東小調字第310號),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7,329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
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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