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247號聲請人 黃翎斐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黃金海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資料清單、遺產稅繳稅或免稅清單。
二、被繼承人黃金海近二年度財產、所得資料清單。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