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ANTHIHONG(越南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各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TRANTHIHONG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各1張,為被告所有供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因涉犯前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8年度偵字第332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各1張,則為被告所有供行使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見偵卷第16頁),並有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見偵卷第61頁),是核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修渝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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