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68號上訴人即被告清暘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清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金華 、 廖述錕 間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