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15號原告 陳福 原上原告與被告 陳炘廷陳毓仁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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