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31號抗告人 劉雅容
施長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楊惠美林進興 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13日本院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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