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移轉薪資債權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36號聲請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琀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移轉薪資債權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聲請人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伍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對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5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已於民國(下同)102年6月5日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2,555元。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僅需繳納1千元,伊溢繳1萬1,55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等情。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又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用新臺幣1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77條之17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聲請人於102年6月5日對本院
101年度上易字第55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於該日繳納裁判費用1萬2,555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溢繳裁判費11,555元(00000-0000=11555)。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返回溢繳裁判用費,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陳雅玲法官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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