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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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8號上訴人 賴金旺 住彰化縣大村鄉○○村○○巷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文溪 間確認管理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