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劉姿汝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簡祥紋 律師被告 蔣榮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1年度訴字第26、6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陳彥志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顧嘉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