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4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5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45號原告 林鈺美 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林右昌 (部長)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為求訴訟經濟及避免裁判矛盾,前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裁定於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76號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行政訴訟程序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經查,上開行政訴訟事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2年2月2日以110年度上字第676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確定在案,此有前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附卷可稽,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周泰德法官彭康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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