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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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啓源選任辯護人張皓帆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9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啓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柯啓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本院民國106年7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90號)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