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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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16號聲請人 鄭政仁 代理人 黃識錦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7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伊媺┌─────────────────────────────────────────────┐│股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0002│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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