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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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林福地 法定代理人 林江龍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被告 黃福忠 本件原告因被告黃福忠所涉過失致重傷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38號),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柏霖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