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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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97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敬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506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經查:被告張敬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6年5月23日執行羈押;復經本院於106年8月18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爰自106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嗣被告因另案需執行有期徒刑7月、3月,經檢察官借提執行,而於106年9月11日移入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故本院羈押程序已經終止,被告再聲請停止羈押,乃無實益,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梁晉嘉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