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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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晉賢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406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併同難以析離毒品之分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晉賢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7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屬於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晉賢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7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1包,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見毒偵卷第9-1頁、第44頁),足認上開扣案白色結晶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本件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附表】┌──┬──────┬─────────────────────┐│編號│檢驗物品│鑑定結果│├──┼──────┼─────────────────────┤│一│白色結晶1包│①檢驗前淨重0.310公克,檢驗後淨重0.300公克│││(轉碼編號:│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106保安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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