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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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0號原告 詹雅琇 被告 王夢萱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原金簡字第20號(原案號: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韓茂山法官邱正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