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三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朝欽 被告欣格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欣格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十一樓法定代理人 謝癸雄 住被告甲○○住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弘遠 住台北市○○區○○街○○○號五樓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經查,被告事務所地設在台北市大安區,而侵權行為地則分別在告訴地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與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拘提地點台南縣白河鎮,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僅係做成不起訴處分之地點並非侵權行為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或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首開法條規定及考量兩造目前尚有案件在台北涉訟,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甘大空~B法官陳琪媛~B法官黃明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胡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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