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九九號
原告 楊進福 右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被告,經查本件訴訟標為新台幣捌仟柒佰伍拾柒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拾捌萬貳仟柒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被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明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胡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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