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19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非訟代理人 荷傳銘 債務人 黃萱惠
黃周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貳仟柒佰肆拾玖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62,749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二)緣債務人黃萱惠前就讀淡江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黃周銛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台幣103,253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三)詎債務人自94年1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王琬萍~[MT;660];~IT80J6HQ3G2L2X0FK;~[JM];附表~[P;0;240];~IT54J6HQ3G2L20X4FK;~[JL];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台幣│黃周銛│自民國094120│至清償日止│年息7.7000%│││││1起│││││12749│││││││元│││││├──┼───┼─────┼──────┼──────┼───────┤│2│新台幣│黃周銛│自民國094120│至清償日止│年息7.7000%│││││1起│││││50000│││││││元│││││└──┴───┴─────┴──────┴──────┴───────┘合計金額:新臺幣62,749元整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台幣│黃周銛│自民國095010│至清償日止│6個月內按計息│││││2起│││││12749││││利率10%,超過者│││元││││20%計算│├──┼───┼─────┼──────┼──────┼───────┤│2│新台幣│黃周銛│自民國095010│至清償日止│6個月內按計息│││││2起│││││50000││││利率10%,超過者│││元││││20%計算│└──┴───┴─────┴──────┴──────┴───────┘合計金額:新臺幣62,749元整